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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223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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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10: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1771.html
发文单位: 税政条法处
文件编号: 财税法〔2016〕223
文件名: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223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223


财税法〔2016〕23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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