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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税政条法处 财税[2016]5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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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2691.html
发文单位: 税政条法处
文件编号: 财税[2016]53号
文件名: 税政条法处 财税[2016]5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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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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