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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财企〔2015〕1898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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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547461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文件编号: 财企〔2015〕1898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财企〔2015〕1898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5〕1898号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各市财政局、商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15年11月10日
安徽省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4〕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引导资金授权省政府专业投融资机构管理,中央财政引导资金托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基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基础,政府投融资机构联合社会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重点支持居家养老、社区综合服务、大众化集中养老等面向大众的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带动多元化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全省养老服务产业加速、融合发展,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有效模式。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在安徽省内注册,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及管理运作。
第四条 基金总规模初步设定为45亿元,一期规模15亿元(中央财政引导资金3亿元,社会资本12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引导资金;
(二)省政府专业投资机构投入资金;
(三)国有、民营企业资本;
(四)银行、保险、券商和财务公司等募集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五条 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经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三章 基金决策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基金全体合伙人组成,会议规则具体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基金设立咨询委员会,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按照国家养老服务产业试点政策和全省市场化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基金管理公司拟开展尽职调查的初选项目提供政策咨询,监督基金投向和投资配置比例、项目时序进度,确保按要求完成试点目标任务。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中央财政引导资金授权管理单位主导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市场化、社会化、商业化方式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基金拟开展尽职调查的初选项目提交咨询委员会审议。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向中央财政、省政府政府专业投资机构之外的银行、保险、券商及其他社会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制订并实施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三)负责对已投资企业派驻董事或其他高管,监督已投资企业的运作,参与已投资企业重大决策,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四)每年4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基金运作及中央财政资金托管等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基金出资人报告,并及时报告运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基金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公司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投资及退出的最终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委派投资专业人士与基金管理团队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批准基金有关投资及投资处置事项;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管理团队。基金管理团队由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派出人员及市场化招募专业人士组成。团队成员须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基金运作经验、良好的专业背景和成功的投资案例。
第四章 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投资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以准股权投资为辅。在基金投资期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允许循环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第十二条 投资领域。基金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实施意见。重点支持建设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培育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养老企业,发展有活力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研发养老服务产品,推动养老服务与家政、医疗等生活性服务融合发展。基金投入居家养老、社区综合服务、大众化集中养老等面向大众的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投资限制。基金不得以发展养老服务业为名,投入房地产、高端奢侈服务等不符合政策导向的领域和项目;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已投资项目,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退出,且最长期限不超过基金的存续年限。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退出。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投资经营计划选择合适时机退出已投资企业,主要退出方式有:IPO、借壳上市、新三板挂牌、产权市场交易、兼并收购、回购、打包出售、公开拍卖、其他金融创新工具等。
第五章 基金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经营风险控制。基金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建立规范有效的投资决策体系、完善的投后管理体系,严格遵循相关股权投资的程序及流程,保证投资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积极监管被投资企业,防范投资业风险。
第十七条 财务风险控制。基金实行资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确定一家有资质和实力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接受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资金专户管理,负责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发出的投资指令,对基金资金托管进行会计核算,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道德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须建立市场化绩效考核机制;建立项目跟随投资机制,管理团队与基金利益绑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六章 基金费用
第十九条 基金费用主要包括基金在设立、运营、退出、解散、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管理费;托管费;因审计和法律咨询所发生的中介费;基金合伙人会议会务费;投资相关专业机构费用;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等。
第二十条 管理费。基金在其经营期间,每年按不超过实缴出资总额2%的标准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首期管理费于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支付,其后于每年度开始的前10个工作日支付。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实施业绩奖励,在基金年平均收益率超过6%,原则上可提取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同时,为调动其他出资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引导资金对其他出资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予以让利,具体方式是基金年平均收益率高于出资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时,中央财政引导资金按基准利率收取收益,超出基准利率收益的部分全部让利给其他出资人和基金管理公司。
第八章 基金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基金应当解散:基金存续期满;基金全部已投资的项目均已退出;法律或协议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清算,清算后,基金正式解散。
第二十四条 基金解散后,中央财政引导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基金设立与运营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
(一)审议基金设立与运营方案,指导基金运营管理。
(二)制定试点实施意见,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和基金投资的重点领域、投资配置;建立全省养老服务产业试点重点项目库,为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三)加强跟踪问效,定期对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监督基金依法合规安全运营。
(五)总结基金运作成效和经验,为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工作的全国推广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运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进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基金管理公司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挪用、挥霍浪费基金等各种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5]1898号).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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