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省政府《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鲁政发〔2016〕20号)明确提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科技经纪人)奖补制度”,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推动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聚集、服务能力突出、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专业服务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奖励。在省内转化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经认定登记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按照省政府《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要求,会同省科技厅于7月底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浙江、湖北等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8月4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厅相关处室意见;8月17日,组织召开了部分省直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地方科技部门以及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参加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服务机构范围。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在省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二)搭建省级管理平台。鼓励服务机构加入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以备案形式申请纳入省级服务机构范围。同时明确了省级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三)规范申请备案程序。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备案。各市科技局和省直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并择优推荐纳入省级服务机构备案范围。省科技厅复核并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省级服务机构范围。
(四)明确经费支持政策。一是对促成不低于5项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二是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奖励。三是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评为优秀的,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并优先推荐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20万元经费补助。四是对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开展定期评估,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经费补助。对省内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根据国家考核评价结果,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0万元经费补助。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明确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以及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相关活动支出,加强对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