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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12366热点问题小讲堂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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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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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05: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北税务
标题: 疫情期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12366热点问题小讲堂第42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UzNTcxMQ==&mid=2653785318&idx=1&sn=a22be49a8175a1a100eca784fdca268e&chksm=bd101b968a67928014a03e9c9732352e03325c35d494d2ca60b8cda1f4439869d8f5033d909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8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本期小讲堂的内容是疫情期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众所周知,今年年初新冠疫情来势汹汹,企业经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复能,支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税收优惠公告,其中《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8号公告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与以往的留抵退税政策相比, 8号公告是有政策执行期限的,文件执行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同时,突出了享受政策企业的类型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而对信用等级、进项构成比例等条件未作要求,留抵退税比例为100%,可以按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政策规定,下面给大家讲几个小例子,一起进入小讲堂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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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税务
责任编辑:王威 焦若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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