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46
  • Tax100会员 32647
查看: 444|回复: 0

【税收点亮生活】明年起两类纳税人的个税预扣预缴有变化!提醒注意适用条件(一)

6825

主题

6825

帖子

683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830
2020-12-20 23: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明年起两类纳税人的个税预扣预缴有变化!提醒注意适用条件(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6672&idx=8&sn=3b2b131361b56985c041b842f73f3f32&chksm=fb653714cc12be0270878c49a62efe9eaa4daa8b93f9c5c88de772879805142c648098d93a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8
二维码: -




为了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今天我们就《公告》的相关内容,提醒注意相关的适用条件: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并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然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好的,听众朋友们,您了解了么?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287_1608477906598.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