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债〔2016〕144号
2015-2017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6年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6年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4日
2016年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2016年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指安徽省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第三条 安徽省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发行债券、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由安徽省财政厅具体办理。
第四条 2016年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分批发行,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7年期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五条 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安徽省财政厅确定。
第六条 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参与投标机构为2015-2017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 经安徽省财政厅委托,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开展2016年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八条 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安徽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项目情况等,并披露安徽省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在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披露安徽省财政经济运行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安徽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标工作,并邀请安徽审计厅或安徽省纪检委驻财政厅纪检组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安徽省财政厅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为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二条 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缴款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安徽省分库。债权登记日为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即T+2日),安徽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由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安徽省财政厅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安徽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安徽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安徽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 安徽省财政厅分别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期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面值的0.5‰、0.5‰、0.5‰、1‰、1‰、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
第十四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安徽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安徽省政府公开发行的专项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十六条 安徽省财政厅根据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到期一次还本、定期付息,或分年还本、定期付息的偿还方式。
第十七条 安徽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安徽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九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安徽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招标日,是指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安徽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 缴款日,是指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安徽省分库的日期。
(三) 上市日,是指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 还本付息日,是指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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