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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合肥海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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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10: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29971.html
发文单位: 税政条法处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合肥海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合肥海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备案,安徽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2016年1月1日起。
二、离境口岸及办理退税场所
离境口岸为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黄山屯溪国际机场,两机场航站楼隔离区内设置专用退税场所。
三、退税代理机构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四、退税物品退税额计算
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 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手续费
五、退税手续费
暂定退税代理机构按照2%的比例收取退税手续费。
计算方式: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手续费=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手续费率
六、离境退税主要流程
离境退税流程包括三环节。第一,境外旅客在安徽省退税商店购买退税货物后,需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第二,境外旅客在安徽离境口岸离境时,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离境退税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第三,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收取手续费。退税币种为人民币,暂按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七、退税商店
安徽省首批退税商店32家(名单附后)。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税局  合肥海关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旅游局
2015年12月30日
安徽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首批).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安徽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首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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