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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库[2015]2129号 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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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10: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547234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库[2015]2129号
文件名: 财库[2015]2129号 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管理规定
发文日期: 2015-12-15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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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管理规定
财库[2015]2129号


为规范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用款计划编制基本依据
用款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是经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项目进度。其中,非税收入、省属院校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预算的用款计划编制应与收入进度相匹配。
二、用款计划种类
按支出管理需求划分,部门预算的用款计划分为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三、用款计划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预算项目,根据部门预算填列;二是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三是预算功能分类科目及经济分类科目,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对应到末级科目;四是计划申报用途摘要;五是计划申请的金额。
四、用款计划管理
(一)基本支出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应按照季度均衡原则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申报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时,原则上采用授权支付方式。
预算单位应在每年3、6、9月底前5个工作日在一体化系统填报下一季度用款计划,12月底前5个工作日填报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用款计划,提交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审核。用款计划终审后,支付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单位即可用款。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和工会经费支出由财政厅按照预算核定数自动生成用款计划,无需预算单位编制计划。
(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月编制,其中,在编制非税收入、省属院校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预算支出用款计划时,还要考虑收入进度、基金入库进度。
申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时,按照相关规定采用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方式。
在年度预算指标内,预算单位每月按项目进度,在一体化系统填报下月用款计划,提交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审核。用款计划终审后,属于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即可用款;属于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项目支出,支付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单位即可用款。
紧急突发性的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应及时联系财政厅归口业务处进行审核。
(三)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1.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业务工作需求,在一体化系统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用款计划,相应选择和填报资金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品目、规格型号等信息。
2.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财政厅归口业务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3.用款计划下达后,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向集中采购机构下达采购任务书,执行采购项目。
(四)现金计划申报审批流程
预算单位应在已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内,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申报现金使用额度,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紧急情况下需使用现金的,预算单位可提出临时申请,财政厅归口业务处批准后按上述流程办理。”

预算单位现金额度申报后,需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归口业务处经办人岗审核和业务处长岗终审,预算单位依据终审额度,办理授权支付提现申请。

(五)用款计划追减
用款计划原则上不予追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减的,由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申请额度追减,经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审核,属于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的,系统将自动恢复预算指标;属于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支付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下达用款额度(负数)后恢复预算指标。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一律不予追减,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执行的,用款计划办理作废手续。
五、代编用款计划
非部门预算和相关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驻外办事处等单位的实拨资金用款计划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负责代编。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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