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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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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23/0017-16489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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