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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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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23/0017-16493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今年3月和5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附件:
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产品名称 准予退税的企业名称

橡胶制品 1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2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
3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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