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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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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20/0017-16382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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