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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综合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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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8801.html
发文单位: 综合处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综合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综合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卫生厅,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卫生厅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开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所需支出,通过省级部门预算安排拨付。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2日
  
附件:财综[2012]59号.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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