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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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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10: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287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公立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医院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公立医院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公益性,规范和加强医院债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医院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院债务,是指由医院举借的非流动负债。包括:
(一)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国债转贷资金或专项借款;
(三)国内金融机构贷款;
(四)融资租赁等其他借款。
第三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借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医院债务的举借、审批、使用、偿还以及对医院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务的举借

第五条 医院举借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院年度业务收支结余率在5%以上;
(二)医院资产负债率在30%(含)以下;
(三)医院流动比率150%(含)以上。
第六条 医院举借债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医院举借债务申请报告(省卫生厅转报)。包括:举债数量及周期、举债金融机构、债务资金使用范围及偿还资金来源等;
(二)医院举债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其中:基本建设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审批计划,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报送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审批计划;
对于医院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行设备购置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支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条 医院举借债务需提供担保的,不得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担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三)担保人及债务人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医院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非银行企业或个人举借债务。
  
第三章 债务的审批

第九条 医院符合举债条件且需要举债的,应按规定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卫生厅根据医院申请报告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及其依据,并附医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医院自筹解决(包括举借债务、使用自有资金等)的,省卫生厅事前应征得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医院设备或基本建设举借债务的批复,作为医院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四章 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医院借款申请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医院债务项目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债务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医院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 债务的偿还

第十六条 医院经批准举借的债务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持借款合同副本到省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医院经批准举借的债务,原则上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现行资金渠道负责偿还。
省级部门安排的医院偿债资金,医院应计入“其他收入”会计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医院债务的资金:
(一)医院事业基金和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出售医院国有资产或股权取得的收入;
(三)处置医院资产的收入;
(四)省级部门安排的医院偿债专项资金;
(五)其他非财政性资金。
  
第六章 债务的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医院债务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医院债务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接受省审计厅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还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举借、使用和偿还债务应列入医院院长绩效考核内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以及使用和管理政府债务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医院融资租赁实行财政备案制,其融资租赁费用纳入医院年度收支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前医院已发生存量债务的化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前医院已发生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工程计划内资金缺口举债,在明确还款资金渠道的前提下,由医院报经省卫生厅会同项目批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后医院建设按照“谁批准、谁筹资”原则落实责任制,严禁医院未经批准举债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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