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处
转发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财综〔2012〕708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彩票公益金监管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按省级非税收入征缴程序及时足额缴入省级金库。
二、缴入省级金库的彩票公益金,省与市、县分配比例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35号)执行。
三、省财政根据各地彩票销售额和规定的彩票公益金分成比例,将各市、县应分成的彩票公益金,按季度结算,于每季度末20日内通过预算指标追加办理。
四、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省级彩票机构上缴省财政厅,纳入彩票公益金统筹管理。
五、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表)。
六、县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应汇总分析本级及所属县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
七、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切实加强对各地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彩票 公益金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