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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解读《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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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10: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读《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推动我省更多小微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2)明确提出,“实施小微企业‘小升高’助推计划,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申报费用补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也要求“给予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10万元补助。”
按照鲁发2016〕12号和鲁发201628号文件要求,会同省科技厅于8月底启动办法起草工作。9月中旬,借鉴有关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草稿。随后,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并于10月中旬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补助对象。适用于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小微企业。同时,规定办法所指小微企业为从业人员不足300人、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
(二)关于补助方式和标准。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关于申报认定和资金拨付。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各市申报情况复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四)关于监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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