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说明
现将《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我们对《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近几年我省旅游发展现状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以及新《预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机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我们会同省旅游局对《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鲁财行〔2013〕22号)进行了再次修订,联合拟定《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鲁财行〔2013〕22号文件中,第八条中“由各地于每年4月底前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当年资金额度、旅游工作重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申报等因素研究确定,并于6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修改为:“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当年资金额度、旅游工作重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申报等因素研究确定,并按法定时限下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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