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经信委、工商局、地税局、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贸促会、国土厅、新闻出版局、农委、林业厅、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直有关部门应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财综【2011】104号-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