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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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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10: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修订说明


   
  
关于《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暂行)》的修订说明

  

  
现将《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依据
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省妇女儿童工作给予一定补助,为了加强和规范妇女儿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2年,我们出台了《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鲁财行〔2012〕71号)。根据这五年专项资金安排的情况及新《预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机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我们会同省妇联对《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鲁财行〔2012〕71号)进行修订,联合拟定《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鲁财行〔2012〕71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二款“社区人口不少于5000人”修改为“社区人口不少于3000人”。第四款申请、审核程序“省财政厅、省妇联根据年度资金规模,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各市专项经费申请控制数。各市财政局、市妇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申请控制数内,于4月底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妇联上报申报材料。省财政厅、省妇联根据各市申报的情况,研究确定项目补助经费额度后,由省财政厅批复下达。”修改为:“省财政厅、省妇联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各市专项经费申请控制数进行部署。各市财政局、市妇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申请控制数内,结合实际情况,于控制数下达后30日内,提出专项经费补助项目预算申请,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妇联上报申报材料。省财政厅、省妇联根据各市申报的情况,研究确定项目补助经费额度,省财政厅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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