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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金融处 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2011年第十六期第十七期和第十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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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10: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2821.html
发文单位: 金融处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金融处 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2011年第十六期第十七期和第十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金融处
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2011年第十六期第十七期和第十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2011年第十六期、第十七期和第十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于10月17日、24日、28日上午11:00前,分别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辖区内各行分支机构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至日分别为10月15日、21日、27日。各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内部网系统或者传真方式报送,联系人:刘凌列,传真:0551-5100204;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者传真方式报送,联系人:李质松,传真:0551-3691025。
二、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辖区内国债销售的监管职责,积极宣传,加强监督,保证三期国债顺利发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财金〔2011〕1699号.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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