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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金融处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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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2591.html
发文单位: 金融处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金融处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金融处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工作,及时掌握全省担保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填报范围,严格填报要求
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填报范围为省内依法设立,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包括国有和非国有)。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每年印发的《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的转发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确保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要高度重视报表工作,加强监督审核,确保辖区内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财务决算报表体系。
二、主动按时填报,确保数据质量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尽快掌握财务决算软件的应用,负责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数据,按照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说明和统一格式进行填报,上报数据必须经软件审核无误。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报表的报送情况将作为争取财政奖补条件中依法合规经营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部门协作,夯实监管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工作交流,促进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报表工作的指导培训,督促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财务决算报表,及时汇总分析决算报表数据,将汇总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的同时,抄报当地金融办。各级金融办应积极配合本地财政部门开展财务决算工作,定期将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证照颁发、分立合并、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情况通报财政部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金函〔2011〕1141号.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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