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为积极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省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决定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包括:
(一)《关于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63号)规定的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行为产生的收益。
(二)省级事业单位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有关规定,对利用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进行初次处置产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转让股权(权益)产生的收益。
以上收益是指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0〕750号)文件有关规定应上缴省国库的处置收入。
二、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省国库。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100万元以下、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科技成果价值
| 收益分成额度
| 留归单位比例(%)
| 上缴省财政比例(%)
| 100万元以下
| 全部收益
| 100
| 0
| 100-500万元(含100万元)
| 第一段
| 收益×(100/科技成果价值)
| 100
| 0
| 第二段
| 收益×(1-100/科技成果价值)
| 90
| 10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 第一段
| 收益×(100/科技成果价值)
| 100
| 0
| 第二段
| 收益×((500-100)/科技成果价值)
| 90
| 10
| 第三段
| 收益×(1-500/科技成果价值)
| 0
| 100
| 注:科技成果价值的界定按照省财政厅财资〔2009〕3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应上缴省财政的部分要督促单位及时上缴,留归单位的部分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四、对于特殊的处置事项,省政府保留对其收益上收的权利。
五、本通知适用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省级事业单位。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试行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