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卫生厅,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组织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时,向参考人员收取的医师资格考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机构组织考试工作相关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财综[2011]94号.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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