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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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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20/0017-15962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2]62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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