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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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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10: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0/12/15/art_10563_1017994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

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0〕48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山 东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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