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SDPR-2020-013001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30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 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信息发布主体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对确需更改或撤销的,须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更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经该信息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预算级次分别报经省及所属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理。
第八条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为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应首先在该网站及时发布。信息发布及查阅均为免费。
第九条 山东省财政厅负责对“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委托专业服务团队实施运营维护。
第十条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逐步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站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完整便捷。
2.政府采购交易信息格式规范(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3.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与命名规则(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4.政府采购监管处罚信息格式规范(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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