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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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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10: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20/0017-15857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最近,不少省,市税务机关来电来函,要求总局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继续有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三,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
七,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复议工作做好.
八,各地在本通知的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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