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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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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10: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自2014年起,我省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孤儿(含三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上,将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负担,省级对东、中、西部地区补助20%、30%、40%。
  (1)对象范围。包括: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述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儿童。
  (2)申请程序。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村居)和家庭进行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自审批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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