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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综合处 关于药学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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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5311.html
发文单位: 综合处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综合处 关于药学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1-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综合处
关于药学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决全省药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食药监办函〔2011〕11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依据国家规定组织药学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应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规定的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即60元/人*科),向参考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药学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组织考试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三、你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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