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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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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9/0017-16164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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