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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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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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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9/0017-16164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4-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XXX公司:
你公司XXX号文收悉.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20%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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