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
转发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商务、环保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1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申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各地要广泛宣传,将政策截止日期和申领补贴截止日期告知广大消费者,让其了解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各地财政、商务、环保等部门,要对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申领工作进行清理,及时审核兑付补贴资金,做到应补尽补,不留积欠。要确保联合服务窗口正常运行,如果个别地方申请补贴较为集中,可增加窗口服务时间,保证每个消费者都能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领到补贴资金。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工作。要以“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认真填写《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见附表),并以正式文件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来文中同时注明省级资金预拨情况、各市资金垫付情况以及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情况。
附件: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