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处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属金融企业:
为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各国有及国有控股地方金融企业、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金〔2010〕169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参照本办法,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招标选聘及向财政部门备案的相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辖内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信用社、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贯彻落实财金〔2010〕169号文件的布置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信用联社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及时制定或修订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并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财政厅金融处备案。
三、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信用联社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本企业2006—2010年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情况(见附表)报送财政厅金融处。
联系人: 王欣 刘凌列
电 话:5100245 5100475 5100204(传真)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填报单位名称:
财政部财金〔2010〕169号文件: 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2/t20101217_376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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