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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处
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上报申请工作,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0〕105号)要求,现就报送廉租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各市、县(市)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实施情况和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包括发放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 市(县)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表1)。
(二)各市、县(市)2007-2010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 市(县)2007-2010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 市(县)2010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3)、《 市(县)2010年度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4)。
(三)各市、县(市、区)2010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完成情况和2011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包括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 市(县、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5)。
(四)各市、县(市、区)2010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 市(县、区)2010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6)。
(五)各市、县(市)201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 市(县)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7)。
(六)各市、县(市)2010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 市(县)2010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8)。
(七)按照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追加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0〕1808号)的规定,各市、县(市、区)2010年度中央追加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 市(县、区)2010年度中央追加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9)。
二、报送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报表编制,是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性数据,各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抓工作落实,确保相关报送资料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要件齐全、逻辑严密、说明详尽,按时报送。各县(市、区)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2011年1月15日之前将相关报表资料报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相关报表资料及文字说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附送电子版)。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的市、县(市、区),视同不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处理。
三、联系单位、姓名及电话
省财政厅综合处
联系人: 叶 翔 电话:0551-5100578
省财政厅经建处
联系人:唐 兵 电话:0551-510044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王立国 电话:0551-2871517
徐春雨 电话:0551-2871517
附件:1、 市(县)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 市(县)2007-2010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
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3、 市(县)2010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
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4、 市(县)2010年度省级补助廉租住房保障
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5、 市(县、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
划和完成情况表
6、 市(县、区)2010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城
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7、 市(县)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8、 市(县)2010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公共租
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9、 市(县、区)2010年度中央追加保障性安
居工程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256.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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