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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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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9/0017-16134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餐厅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账,不作为营业收入核算,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费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成本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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