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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处
2010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0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改革”的目标。
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规范。用标准收支统一衡量区域财力差异,采用公式化方式进行规范化分配。二是科学合理。优化选择标准收支的客观因素和计算方法,确保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测算体系的合理性。三是公开透明。公开转移支付办法,积极推进转移支付管理的制度化。四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当前基层政府预算执行中的突出矛盾,优先考虑民生工程配套、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公务员津补贴标准及相应增加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事业单位过渡性工资性津贴等重点支出。五是正确引导。积极发挥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县级进一步优化收支结构,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
二、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范围
为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2010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范围包括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
三、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的确定
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含15个县改区,下同)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该县标准财政支出-该县标准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系数
转移支付系数按可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标准财政收支差额等因素确定。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县,不纳入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范围。
四、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标准财政收入,由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上级返还性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标准财政收入=该县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该县上级返还性收入+该县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
(一)本级标准财政收入
税收收入: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享25%部分,包括企业所得税退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市县分享25%部分,下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以2009年税收收入实绩计入标准收入。
非税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以2009年收入实绩为基础计算,非税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重低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的,非税收入以10%计入标准收入,高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的,按功效系数法在10%-30%间计算确定其计入标准收入的比例。
(二)上级返还性收入
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以及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按照2009年决算数计算。
(三)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
包括体制补助基数、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按照2009年年终财政结算数计算。
五、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确定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由各地标准财政供养在职人数、标准财政供养离休人数、标准财政供养退休人数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县标准财政供养在职人数+标准财政供养离休人数+标准财政供养退休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在职人数根据客观因素测算供养人数、人员编制数、实有供养人数加权计算。为鼓励各地从严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本着增人不增标准人数、减人不减标准人数的原则,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继续采用2008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结果。同时为体现逐步向完全按照客观因素测算的供养人数过渡,2010年调整了相应的权重。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标准财政供养在职人数=因素测算供养人数×60%+人员编制数×20%+实有供养人数×20%
六、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标准财政支出,由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改革四项标准支出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标准财政支出=该县保工资标准支出+该县保运转标准支出+该县保民生标准支出+该县保改革标准支出
(一)保工资标准支出
1. 标准在职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公务员(含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下同)规范津补贴增加支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增加支出、工资附加性支出。工资性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统一的工资标准计算,山区县另加10%工资浮动津贴。公务员规范津补贴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增加支出,按2009年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人数和省核定的控制线标准(年人均1.5万元,增支部分统一按年人均0.9万元,下同)计算。工资附加性支出按规定比例计算。
2.离退休人员经费。根据各地标准财政供养离休人数、标准财政供养退休人数和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分别计算。离休人员医药费纳入离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计算范围。离退休公务员和离退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因规范津补贴和绩效工资改革增加的支出,按2009年信息库人数和在职标准的75%计算。
(二)保运转标准支出
分行政、公检法司、教育、其他事业四类计算。其中行政、公检法司、其他事业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统一核定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成本差异系数计算;教育部门公用经费按义务教育学生人数和生均标准及成本差异系数计算。成本差异系数按山区县、丘陵县、平原县1.3:1.1:1的比例统一确定。
(三)保民生标准支出
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3项民生工程,按照《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2037号)规定的标准及分担比例计算,其中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支出配套数按50%计算,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支出不重复计算。
(四)保改革标准支出
包括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支出和事业单位过渡性工资性津贴支出。
1.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支出。包括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支出和基层医疗单位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支出,按照卫生部门提供的人数、省核定的控制线标准和15个月计算,其中离退休人员按在职标准的75%计算。
基层医疗单位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按照各地农业人口数和核定的统一标准计算。
2.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性工资性津贴支出。按照2009年信息库人数、省核定的控制线标准和6个月计算,其中离退休人员按在职标准的75%计算。
七、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各地要合理安排使用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要确保优先用于民生工程配套、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公务员津补贴标准及相应增加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性工资性津贴等重点支出需要。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楼堂馆所以及“形象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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