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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综合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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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5061.html
发文单位: 综合处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综合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综合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组织考试的经费支出

由省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47.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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