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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办公室 安徽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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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6871.html
发文单位: 办公室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办公室 安徽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2010-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办公室
安徽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8号)精神,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乡镇财政干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 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充分调动参训学员的积极性,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二)统一组织,分片实施。统一制订培训规划,统一规范培训内容,统一标准考核验收,分片实施,分批培训。
(三)全员参与,整体提升。通过培训促进工作,通过工作检验培训效果,努力提高乡镇财政干部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全省乡镇财政干部每三年轮训一次,每次集中培训不少于3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按照南、中、北三个片区,由黄山市财政干部学校、合肥市财会成人中专学校、阜阳市财政干部学校分别承担具体实施任务。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培训规划和培训方案,确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编写教材,指导、检查、评估培训工作等。
第七条 调学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乡镇财政干部调学和组织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申报本地区乡镇财政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二)按照省厅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选调本地区参训学员,指定领队人员;
(三)参与培训需求调研、师资选聘和培训内容制订;
(四)参与对培训点年度考评,监督培训点落实培训计划和任务;
(五)负责落实培训经费,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条 培训点负责组织落实培训计划,制定教学管理、质量控制、教学方案、后勤保障等制度,选聘教师和开展教研活动等。具体包括:
(一)根据全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部署和要求,具体落实培训计划和任务;
(二)牵头负责培训需求调研和培训内容制订,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内容;
(三)牵头负责教师选聘,开展教学研讨,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水平;
(四)负责学员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学员的考勤、考核及结业证的发放;
(五)负责培训质量评估,促进培训质量和培训管理水平的提升;
(六)负责整理培训及管理有关资料,建立完整规范的培训档案;
(七)开展培训信息交流和宣传,及时报道培训进度和开展情况,扩大社会影响,放大培训效果;
(八)加强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
(九)负责将学员考核结果反馈其所在县(区)财政局。
第九条 培训点负责选派班主任,调学单位负责选派领队人员。培训点班主任牵头、调学单位领队协助,共同负责培训班日常管理。班主任及领队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学科目、教学时间、考试考核等计划内容的具体

(二)负责学员考勤登记,对迟到、早退、缺课的要有明确记录;

(三)全程参与培训,加强沟通协调,全面了解和掌握学员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落实;
(四)协助培训点后勤部门,安排好学员住宿、就餐及课余活动等。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乡镇财政干部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改革和财政政策;
(二)财政涉农补助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
(三)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有关制度、工作模式和方法;
(四)廉政建设与职业道德;
(五)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知识;
(六)乡镇财政管理所需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干部培训主要使用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统编教材。同时,结合本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实际,组织编写安徽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自编教材和讲义,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师资考核和动态筛选机制。立足财政、面向社会,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胜任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实施分类培训。财政所长培训侧重财政政策、财经法规、财政管理等;财政所一般工作人员培训侧重财会基础知识。同时根据本地区财政部门当前中心工作,有侧重设置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根据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需要,有针对性地应用互动式、启发式、体验式和直观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合理采用案例教学、角色扮演、情景模拟、实践练习、头脑风暴等多种培训方法;广泛应用录像、幻灯片、计算机课件等多媒体教学手段,增强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 实施培训质量评估。培训结束时,从教学和管理两个方面开展培训质量评估,作为续聘教师和改进培训服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培训结束后的3-6个月后,选择部分培训班开展培训应用效果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培训班通知、教学日程安排、学员花名册(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考勤登记表、考试成绩、质量评估表、培训总结等。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培训点要组织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一般采取闭卷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一)考试成绩评分,依据培训结束时测试成绩评定,占总成绩的80%;

(二)考查成绩评分,依据学员平时考勤、课堂纪律、作业完成等综合评定,占总成绩的20%。

第十八条 考核合格者颁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实施考核告知制度。学员培训结业后,按照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进行评定,优秀学员比例不超过当期培训班人数的10%。由培训点将学员培训期间的考试成绩、考勤情况及考核结果告知其所在县(区)财政局。

第五章 培训点管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培训点的管理。培训点须于每年年底向人事教育处报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培训点要成立专门的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教学、后勤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培训点要建立健全培训班各项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促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点要加强与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干部培训费由省财政厅依据各培训点当年完成的培训计划按标准统一核拨,食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由学员及所在单位负担,由各培训点据实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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