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关于省广电局所属传输发射总台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函
省广电局:
你单位《关于省传输发射总台部分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函》(皖广函字〔2010〕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安徽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总台收取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代维费”(纳税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具体有关事宜,请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非税〔2006〕1480号)执行。
附件:安徽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总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情况一览表708.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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