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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解读《山东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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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读《山东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7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6 年4月22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明确提出,“启动“双一流”建设计划。积极支持驻鲁部属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和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十三五”期间,重点扶持6所左右省属高校和20个左右优势学科,争创国内一流。” 为贯彻落实《意见》,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省财政设立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
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又专门征求了省教育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1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认定和资金下达按照《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确定的条件,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申请开展审核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科可认定为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学科;符合条件的高校可认定为一流大学立项建设单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立项建设专业和高校名单和当年预算安排,按相应标准下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
(二)资金使用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学科平台条件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研活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合作日常费用等方面。
(三)监督管理立项建设高校要制定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要制定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认真开展总结和自评。立项建设高校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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