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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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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9/0017-15973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4-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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