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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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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434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基础工作,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有序、健康运转,顺利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专项财务核查。2009年12月20日前,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2009年1-11月份收入、支出、结余及账户设置、债权债务等开展专项核查,全面摸清底数。
二、认真核定收支编制预算。2009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要求,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财政专项补助收支、其他收支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并结合绩效工资实施等因素,科学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部门预算。
三、稳妥实施国库集中收付。2009年12月31日前,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1593号)规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进展情况,2010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四、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后,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全员聘用工作完成前,参照2009年1-11月份平均经常性收支数合理安排支出,确保本地区人员平均合理工资待遇水平不降低,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按运行补偿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安排支出。同时,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规定认真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财政性补助资金和购买村医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将按照 “县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的原则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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