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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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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9/0017-15977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拔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拔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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