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39
  • Tax100会员 33681
查看: 171|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2-19 10: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9/0017-16083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5]8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