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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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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8/0017-16083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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