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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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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265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险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保持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健康推进,现将试点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费的缴纳、收取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缴纳,必须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由投保人主动向经办保险机构或其委托人(其委托人须向投保人出示经办保险机构出具的委托文书)缴纳。也可采取以行政村、组集中投保,农户签单确认后收取保费。外出农户愿意投保的,在经本人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先行垫付保费,并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农户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代垫保费,不得采取强制手段、抵扣补贴等违规方式收取保费,更不得擅自提高农户承担的保费标准。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地区考核评比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五保户、特困户保费负担问题
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对参加“公司+农户”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五保户”、特困户应缴纳的保费,可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当地政府和农户共同承担。
三、关于补种作物的投保问题
对于种植户投保的农作物在生长期间因灾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绝收予以赔付后,如种植户继续补种保险品种范围内的农作物,可以再次投保并享受相应的保费补贴政策。
四、关于养殖业保险标的物死亡无害化处理问题
对于被保险的养殖业标的物因病、意外事故而死亡的,经办保险机构接到养殖户报案后,应会同畜牧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理赔,并对死亡的标的物实施无害化处理。标的物处理由经办保险机构负责,当地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基层政府和组织应积极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养殖户和经办保险机构双方的利益。
五、严肃查处各类骗保骗赔行为
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承保基础工作,着力提高承保质量;要加强理赔工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道德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严厉打击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赔案等各类骗保骗赔行为。骗保骗赔,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以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相关附件:
财库[2009]121号.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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