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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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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海单位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规定,省财政厅对《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8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起草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征求省海洋局意见作了修改调整,随后征求沿海七市财政、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报经我厅法规处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后,制定形成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免缴审批权限。一是将免缴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调整为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二是将青岛市审批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免缴批准文件,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和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调整为青岛市及其下设区市批准的项目,报青岛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文件应抄送省财政厅、省海洋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

(二)压减审批时限。将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完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予以批复,由原来的“30日内”调整为“10个工作日内”。

(三)建立海域使用金免缴台账。按照财综〔2013〕66号规定,增加“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域使用金减免台账,逐笔记录项目用海名称、用海类型、用海面积、减免金额、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依据、批复时间等信息,并汇总年度海域使用金减免信息,报上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中录入海域使用金减免信息。经批准的海域使用金减缴和免缴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

(四)进一步明确减免审批责任。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对越权审批和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行为,依照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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