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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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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8/0017-16088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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