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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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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主要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 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整合优化人才建设资金提高集约使用效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组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 我们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广泛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此办法。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25条。
(一)资金来源。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和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
(二)资金支持重点。人才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院士科研补助和生活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津贴等政策;开展各类境内外人才培训以及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人才重点项目。
(三)预算编制。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人才建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省财政厅对组织实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批准。
(四)预算执行。人才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组织实施部门应严格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五)资金管理监督。组织实施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省财政厅对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组织实施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撰写人才建设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人才建设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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