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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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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8/0017-16089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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